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规则?
特殊病:门诊特殊病种指可以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治疗的,仍然长期需要依靠药物维持病情稳定的慢性疾病。
通常指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等疾病。
特殊疾病医保的报销: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一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超出500元以上的部分,甲类管理的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85%;乙类管理的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75%。
从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按规定给予报销。
特病卡门诊报销的流程如下: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医疗待遇登记卡,要携带医疗保险卡、病历挂号。
结账时出示医疗保险卡结账,个人资金用完需自付现金。 最后再进行检查、治疗、取药。
特病卡都是到肿瘤内科进行申请,然后到医保科进行办理,大部分都是常规的操作,只要根据当地医保的政策,提供相关的病历材料,都能够比较顺利的办理。
办理特病卡需要到人民医院、公共卫生救治中心进行检查鉴定,鉴定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或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院外科主要看哪些病?
主要看甲状腺疾病。主要包括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腺瘤、甲状腺癌。乳腺疾病包括急性乳腺炎、乳腺囊性增生、乳腺纤维瘤和乳腺癌。腹部疾病主要包括胃肠道,如消化性溃疡穿孔、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结肠息肉。直肠和肛门疾病,如痔疮、肛裂、肛瘘等。
门诊统筹的支付限额和使用范围?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保障范围和筹资标准
保障范围:市级统筹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保待遇。
筹集标准: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40元,单独核算管理。以后可根据国家、省有关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及我市基金运行情况,再适当调整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报销范围及享受待遇标准
报销范围:是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简称“医保目录”)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外门诊就医以及“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待遇标准: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报销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报销比例为50%。其中: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口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70%。
门诊统筹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门诊统筹报销金额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不合并计算。
三、参保居民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办理报销?
实行居民门诊统筹后,为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及报销,将县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确定为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件,在参保地县级区域内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参保居民按政策规定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四、原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可否继续使用?原享受门诊特殊病或糖尿病高血压即“两病”门诊待遇的居民可否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为确保医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实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后,不再设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原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内的历年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原享受门诊特殊病或糖尿病高血压即“两病”门诊保障待遇的参保居民,也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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