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热的七月中下旬上课,教室和宿舍没有空调,初中生会热出病吗?
我们小时候最热的八月也有老师给补课,没有空调,没有风扇,教室人也不少,但没听说过有热生病的。
不过毕竟现在孩子习惯了优越舒适的环境,所以可能会有所不同了。应该看具体情况。
热是肯定热,热出病倒不至于。我们高中三年,两个暑***都是在最热的那段时间上课。一般高考前一周开始放***,等到高考结束一段时间就开始上课,大概上到七月底八月初再放***,所以可以想象那时都是最热的时候上课,教室里就有风扇,宿舍里连风扇都没有。不过我们毕业后,学校教室宿舍都安装了空调[捂脸],没赶上好时候啊。
现在的孩子过得太安逸了,父母也对孩子过度保护了。想想我们以前上学的时候,天气也很热,也没有空调,我们也是一样过来的。现在时代进步了,各方面的条件都提高了,但孩子的吃苦能力却普遍降低了。有时候,我觉得让孩子适当吃点苦,也挺好的。俗话说,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我们作为父母要锻炼孩子能吃苦,能适应各种不好的环境与状况,因为我们保护不了孩子一辈子!以前的学习环境,你们还有印象吗?评论告诉我看看有多少人是和我一样在类似这样的教室学习长大的👊
每年七月初就放***了,今年疫情原因,推迟暑***,教室里很热,七月初的时候,教室里老师就能热到汗流浃背,45分钟的课堂,老师都要讲课,提问问题,讲解问题,布置作业,不能闲着,现在小班额,一个教室55人,都是小火炉,我们这儿是县级城市的重点初中,教室里只有四个吊扇,热的时候,扇出来的风都是热的。去年七月初有个学生上课晕倒了,热的。现在教育部说七月中旬上课,希望财政部给力,能给每间教室都安上空调[害羞][害羞][害羞][害羞]
确诊患有精神疾病,该向学校汇报吗?你怎么看?
感谢诚邀,我觉得很有这个必要。我举一个例子,是本人亲身经历的真实的案例;大家跟我的思绪回到零六年,作为一个九零后的我,那一年我读初二,当时班上全班同学加上我有79人,班上大部分人关系都搞的还不错的那种,玩的特好的有三个,其中一个还是个长得挺漂亮的妹子;我坐在第四排左边靠墙的位置,她就坐在我正前排背靠对着我,有时我会装作不小心碰到她头发了,她就会对我回眸一笑而之。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个女孩她得了一种精神病,症状是全身抖动抽搐,面色发紫,口吐白沫;也是医学上说的“癫痫”病,话说我们同班认识半年下来,也经常一起玩耍打闹,直到有一天在上英语课的时候她好端端的听着课没多久就抽搐、面部发紫,躺在地上口吐白沫,这也是认识她以来病情的第一次发作,许多同学都吓的不轻,包括我也一样;学校方面也及时派人送到医务室处理了。之后班主任也在班里召开了一场班会,让大家不要去在外宣传,保护人家隐私。那个女孩好了之后也跟没事人一样正常上课,没怎么收到影响。
说到这里,我觉得那时候学校的做法很不错,能第一时间处理到位,关键做到了隐私不外传;所以我觉得还是有那个必要向学校报备一下会很好。事后也能够及时有效的去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分类?
1、不当活动事故学生在课余时间相互追逐、戏耍、打闹时不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笔、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伤害。2、挤压、践踏事故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践踏等事故。学校楼房走廊栏杆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园设深水池;体育设备不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有些危房在带病使用;校园设施老化。3、交通事故不走人行道、随意横穿马路、强行超道、高速骑车等造成的交通事故。乘座货车或超载车辆而造成车翻人伤亡的事故。4、体育活动事故体育活动或课上不遵守纪律或注意力不集中,活动随意,体育器械使用时5、不得要领而造成的伤害。6、劳动或社会实践事故在劳动或社会实践中安全意识差,操作不熟练或不按要***作而造成的伤害。7、校园暴力事故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学生受到校外不法之徒的侵害。哥们义气拉帮结伙;为小事摩擦使用武力;盲目消费导致偷盗;不良交往拉人下水;少数教师有体罚行为。8、消防事故学生取暖、用电、饮食不当而造成火灾、触电、中毒等事故。一是侥幸心理严重,导致老化的供电线路和设施仍在凑合着使用、消防器材不足、楼房过道设计不符合消防规定等等。二是消防知识缺乏,大多数师生不会使用灭火器,消防课极少上,发生火情更不知如何处理。三是管理措施松懈,如学生随便使用电器,煤气,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9、学生身体特殊事故因学生特殊疾病、特殊身体素质、异常心理状态受到意外冲击而造成的伤害。10、自然灾害事故学生自救自护能力差,遇到暴风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无法有效防卫造成的伤害。11、卫生事故学校卫生管理重视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落后,卫生设施差等问题仍很突出,已成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隐患。12、设施事故学校没有定时检查设施,导致学校里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什么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职责,学校无法律责任?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识。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日或者***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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