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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p1489 2024-12-2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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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致残算工伤吗?
  2. 农民因病致残补助标准?
  3. 什么疾病能办理病退?
  4. 请问伤残证具体有哪些作用和待遇?

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致残工伤吗?

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致残,一般不算工伤,若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可以按照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是工伤。
因为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致残与工作相关,符合工伤的定义。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职业病或者突发疾病致死致残等。
而突发疾病致残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因此应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在工作期间外发生的疾病或意外如果不能证明与劳动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认定标准是受到的伤害与工作原因的因果关系。
由于工伤通常会对工作能力产生影响,因此受到工伤的员工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和***。
公司或雇主有义务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便承担因员工工伤带来的费用

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致残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劳动关系直接引起身体疾病和意外伤害。
因此,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致残就符合了工伤的定义。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员工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经过认定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在劳动关系成立、受雇于单位的前提下,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工伤保险,并且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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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农民因病致残补助标准?

农民因病致残的两项补贴标准各省市都有所不同,其中22个省份的困难残疾生活补贴标准处于每月50-80元之间,10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而从护理补贴标准来看,18个省份处于每月50-80元之间,14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

另外,城镇低保家庭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什么疾病能办理病退

养老保险缴费15年以上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的,因病或外同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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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必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和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等等。

如果劳动者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11种难以康复严重性疾病,在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的,可以办理病退,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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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伤残证具体有哪些作用和待遇?

  不是因工伤残可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享受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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